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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资助工作资料汇编
发布时间:2020-01-06 00:00:00  作者:本站编辑  阅读量:766

高校学生资助工作资料汇编

发布时间: 2020-01-06 10:49:03
来源: 学工部
 
  高校学生资助工作
 
资料汇编
 



2019年11月
 

目  录
 
一、综合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1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节选)………………6
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7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学生资助管理规范年”活动的通知
(教财函〔2017〕27号)…………………………………………………………11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
(教财〔2015〕8号)………………………………………………………………16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校学生资助诚信教育主题活动的通知
(教资助厅函〔2013〕1号)………………………………………………………19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教〔2013〕19号)……………………………………………………………21
二、机构建设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
(教人〔2006〕6号)………………………………………………………………27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
(教助中心〔2009〕85号)………………………………………………………29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31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2018〕16号)……………………………………………………………34
四、国家奖助学金、补偿代偿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40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财教〔2019〕25号)……………………………………………………………84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教财函〔2019〕105号)…………………………………………………………86
五、国家助学贷款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91
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
(财教〔2008〕196号)…………………………………………………………98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协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财厅〔2010〕4号)…………………………………………………………104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助中心〔2011〕21号)………………………………………………………107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4〕16号)…………………………………………………………111
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115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厅〔2015〕7号)……………………………………………………118
六、勤工助学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122
七、讲话与文章
五年来学生资助工作成效显著  陈宝生
——刊载于《人民日报》(2017年9月29日)…………………………………128
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工作  陈宝生
——刊载于《人民日报》(2018年3月1日)……………………………………134
学生资助要在脱贫攻坚中发挥更大作用  陈宝生
——刊载于《人民日报》(2019年3月1日)……………………………………139
加强学生资助 助力脱贫攻坚  沈晓明
——刊载于《人民日报》(2017年2月24日)…………………………………143
践行资助育人理念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杜玉波
——在高校资助育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7月28日)………………148
中国学生资助70年   
——刊载于《人民日报》(2019年09月23日)…………………………………155
促进教育公平  助力全面小康   
——刊载于《人民日报》(2019年09月25日)…………………………………177
 
一、综合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国务院决定,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金等,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是,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这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行“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倾斜。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 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
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地区,不分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为东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根据财力及生源状况等因素分省确定。
       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负担。鼓励各地加大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给予适当补助。省(区、市)以下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 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院校类别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运用教育券发放国家助学金的办法。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订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从2007年起,对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新招收的师范生,实行免费教育。
       (五)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普通高中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的资助政策另行制定。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国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财政部、教育部等要密切配合,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地方开展工作。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确保资金落实。 中央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省级人民政府要制订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分担办法,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确保行政区域内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规范收费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国务院    
                                                                                  2007年5月13日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节选)
 
       (五十七)
       ······健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各地根据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和发展情况,逐步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予以资助。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改善中小学学生营养状况。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完善助学贷款体制机制。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完善研究生资助政策,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国家奖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六十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程。启动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学费;把普通高中学生和研究生纳入国家助学体系。······

 

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财科教〔2017〕2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教育学生(含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预科生)资助工作,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一)确保研究生奖助政策不留死角。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要求,全面落实研究生奖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能享受到相应的资助,做到不留死角。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规定和渠道解决,科研院所等培养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程序编列预算,并统筹利用事业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二)做好预科生资助相关工作。 预科生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教育阶段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所需资金,比照相应教育阶段资金筹集办法解决。
       (三)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全覆盖。 进一步拓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覆盖范围,实现高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培养单位全覆盖,实现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预科生全覆盖。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目前尚未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培养单位,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全面开办,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四)完善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政策。 尚未出台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的省份,应当于2017年4月30日前出台相关政策。生源地、就读高校所在地、就业所在地不在同一省份的毕业生,按照“谁用人谁资助”的原则,由就业所在地区给予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五)落实民办高校同等资助政策。 民办高校学生与公办高校学生按照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各地区应当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
       二、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
      (六)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本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指导标准。高校等培养单位要根据指导标准,结合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制(修)订具体的认定标准和资助档次。高校等培养单位要逐步建立学生资助数据平台,融合校园卡等信息,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供支撑。
      (七)加大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各地区、高校等培养单位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原则上应当按照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相应资助,确保其顺利就学。
      (八)优化国家奖助学金等名额和资金分配机制。 各地区、高校等培养单位在分配资助名额和资金时,不能简单地划比例、“一刀切”。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的高校等培养单位倾斜。高校等培养单位要统筹考虑不同学科专业、培养层次、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分配名额和资金。
      (九)完善校内配套政策措施。 在落实国家统一的资助政策基础上,高校等培养单位要结合实际,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提供助研助教助管“三助”津贴等方式,打好“组合拳”,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三、进一步优化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工作机制
      (十)严格遵守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要求。 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分解国家奖助学金等名额并下达所属培养单位。高校等培养单位要按时启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严格履行各项程序。评审工作结束后,各地区、高校等培养单位应当及时将国家奖学金等有关评审材料、备案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十一)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各类资助资金。 高校等培养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及时足额将国家奖助学金等资助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发放的,应当提前向学生说明有关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发放,并保证补发到位。按月发放的资助资金,应做好寒暑假、学生毕业等特殊时段的衔接工作,确保全年发放金额达到规定的资助标准。
      (十二)加强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 尚未建立学生资助工作机构的高校等培养单位,要尽快建立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做好学生资助服务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按照规定落实人员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待遇。
      (十三)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 各地区、高校等培养单位要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要加强学生资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增强资助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升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四、进一步加强资助育人工作
      (十四)更好地体现人文关怀。 高校等培养单位在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采用科学合理、更加人性化的方式,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等内容时,不应涉及学生隐私。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受助学生的相关事项,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
      (十五)强化资助育人功能。 各地区、高校等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将培养青年学生全面发展作为资助育人工作的目标,在奖助学金评选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等环节,加强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培养青年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增强受助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受助学生成长成才。
       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各地区、各培养单位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将资助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相关绩效评价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培养单位要健全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把好事办好,将党和政府的关怀及时传递给受助学生。
 
 
                                              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2017年3月28日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

“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通知

教财函〔201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学生资助管理,确保党的惠民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教育部、财政部决定把2017年定为“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为推动、指导各地各部门各校开展好“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教育权为核心,坚持从严治理政策、从严执行执策、从严规范管理,坚持问题导向、责任导向、实效导向,全面推动学生资助工作科学规范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推动各地各部门各校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高度认识学生资助工作重大意义及其深远影响,严格规范各地各部门各校学生资助管理制度与政策执行,清理解决政策缩水变形、执行走样等问题,提高资助管理人员责任意识、规矩意识、服务意识与业务能力,全面提升学生资助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规范内容
  (一)规范管理制度
  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各校制定的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制度的管理,纠正与国家资助政策规定不一致的管理制度,重点清理附加额外受助条件、降低资助标准、改变资助用途、伤害受助学生心理等缩水变形的制度规定;建立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学生资助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使用与销毁等工作,探索学生资助档案管理电子化。
  (二)规范监管责任
  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管理责任体系。强化省级统筹管理,省以下各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对本级所辖学校的学籍和资助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层层传导压力,夯实管理责任;明确学校校长、分管领导、学校资助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由纪检、审计、媒体和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严肃查处、如实通报、绝不姑息,切实解决监管无制度、无实效、无威慑“三无”问题。
  (三)规范资助程序
  加强资助政策和资助工作流程的宣传,确保符合条件学生申请资助的权利;加强受助资格审查,坚决杜绝把明显不符合国家奖助资格条件的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明确认定标准和资助档次,重点解决轮流坐庄、平均资助等现象,确保资助对象、资助力度更加精准;合理确定公示方式与内容,既要防止暗箱操作、人情资助等现象,又要保护受助学生尊严;明确奖助学金发放时限、标准与方式,重点解决资助资金晚发、扣发、不按照规定方式发放等问题。
  (四)规范资金管理
  完善与市县财政承受能力相符的相关资助资金分担机制,重点解决市县分担经费不到位问题;建立明确的资金拨付机制,明确各级各类资助资金拨付时间节点,重点解决资助资金拨付到位不及时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建立有关结转结余资金处理机制,重点解决结余资金长期趴账、结转冲抵不及时等问题,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
  (五)规范信息管理
  明确学籍信息系统应用与管理责任,重点解决学籍注册、转学、休学、毕业等信息维护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等问题;明确资助信息系统应用与管理责任,重点解决各级各类资助信息填报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以及审核不及时、把关不严等问题;加强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坚决防止资助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六)规范机构队伍建设
  加强学生资助机构建设,市县资助中心归口管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资助工作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工作,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本校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学生资助工作;加强资助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各校要从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服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高度,提高对学生资助工作的政治站位,选优配强资助干部;加强学生资助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重点解决一些地方、部门和学校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不高等问题。
 四、活动安排
  (一)自查自纠
  各有关部门、各省、地、县、校开展学生资助工作自查自纠,做到全覆盖。各地各部门各校自查自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3项:是否按资助政策文件要求制定了具体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已制定的细则或办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地方应承担资金是否足额安排、拨付是否及时(不包括学校)、结余资金处置是否合规、受助资格和审批流程是否规范、资金发放标准是否合规、资金发放是否及时、档案留存是否完整、资助系统数据填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真实、资助信息是否安全(资助系统安全、网站信息安全、资助信息安全)、人员配备是否到位、监管制度是否建立并管用等。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各地各部门各校要立行立改,及时纠正,做到 “三个一律”
  凡是国家要求制定而未制定的,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等, 一律 按要求增补制定。凡是已制定制度与国家政策规定相违背的,如改变用途(奖学金当助学金、助学金当奖学金)、降低发放标准、额外增加不当受助条件等, 一律 废除重新制定。凡是政策执行走样的,如扣发错发漏发晚发、地方应承担资金未足额落实、暗箱操作、骗取套取等, 一律 立即纠正,并追究违规违纪行为责任。
  中央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牵头做好本部门及所属高校的自查自纠工作,并组织开展对部分所属高校进行抽查,抽查面原则上不低于20%,6月底前完成并将所属高校自查自纠报告汇总后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部直属高校6月底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将报告直接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局、教委)、财政厅(局)牵头组织本级及辖区所属高校的自查自纠工作,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对本级所属高校进行抽查,抽查面原则上不低于20%;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应组织对市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原则上不低于20%,8月底完成并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重点检查
  根据各地各部门各校自查情况,教育部、财政部将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于2017年7-11月开展对各地各部门各校的重点检查工作。
  (三)总结反馈
  2017年12月,教育部、财政部将对“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各地各部门各校。
  (四)回头看
2018年,教育部、财政部将组织开展“回头看”,进一步跟踪督查有关问题解决情况,狠抓整改落实。“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结束后,各地各部门各高校出现学生资助工作不规范行为并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在全国或系统内进行通报追责。
 
 
                                                                               教育部 财政部
                                                                               2017年4月11日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

教财〔20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已建立起覆盖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各个学段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内容丰富,需不断加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深切关怀。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有利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国家资助政策,促进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提高资助政策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为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促进政策落实和提升政策效果,现通知如下:
一、完善学生资助信息发布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信息发布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推动学生资助信息公开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国家有关学生资助政策及信息发布后,要积极协调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时段、重要版面及时报道解读,让学生及家长、社会各界广知相关政策。要将学生资助政策及资金使用管理等信息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网站等及时发布,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在重大招生考试、新生入学等重要时间节点,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形成集中宣传态势。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和各级各类学校公布的招生简章,要全面、完整、准确介绍学生资助政策;发放中考、高考、研究生考试录取通知书时,必须附带相关学生资助政策介绍资料。
       二、突出学生资助宣传工作重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大对资助范围、资助标准、资助程序等重点政策内容的宣传,加大对学生、家长、教师等重点人群的宣传,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家喻户晓。要坚持用事实和数据说话,大力宣传各地、各校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的重大举措和主要成效,大力宣传学生资助工作在促进教育公平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将学生资助宣传工作作为“立德树人”的重要内容,及时挖掘、大力宣传受助学生典型,充分发挥其励志、引领作用。要确保资助热线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畅通,及时接受学生及家长、社会各界咨询和举报,做好政策解释,妥善处理问题。要建立学生资助工作舆情研判、处置机制和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对学生资助方面的重要舆情及各类突发事件,及时跟踪收集、认真分析研判、妥善应对处置,并在第一时间向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改进学生资助工作宣传方式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作用,积极运用移动通讯平台、网络平台等新兴媒体,构建广覆盖、高效率的资助信息传播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推进学生资助网站建设,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建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网站;组织开展经济困难学生家庭实地走访活动,走进社区街道,深入学生家庭,宣讲学生资助政策;要加大对农村乡镇村社特别是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宣传力度,消除宣传盲区和工作死角。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课堂、校园网、广播站、宣传橱窗等载体开展日常宣传,确保学生随时随地都能获得国家资助政策信息。在开展日常资助宣传的同时,每年围绕一两个主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宣传活动,努力办出特色、树立品牌。
       四、健全学生资助宣传工作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学生资助宣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沟通协调,有序开展宣传报道、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情处置等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考核机制,把资助政策宣传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订年度全国学生资助宣传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和落实本行政区域资助宣传工作方案,并于每年1月30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五、加强学生资助宣传队伍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宣传工作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学生资助宣传队伍。要大力加强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各级各类学校资助管理人员的能力建设,通过业务培训、学习交流、政策研究等形式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使他们能够准确解释、解读政策,传播好“学生资助”声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为学生资助宣传工作提供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保证学生资助宣传工作有效开展。
 
 

                                                                                    教育部  财政部
                                                                                   2015年8月13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校学生资助

诚信教育主题活动的通知

教资助厅函〔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央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决定部署各地、各高校自2013年起于每年5月份集中开展高校学生资助诚信教育主题活动。现将活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精心安排部署,持续深入开展活动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更是大学生立身为人、成长成才的必备品质。开展高校学生资助诚信教育主题活动,既有助于增强大学生的诚信意识,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又有助于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强化资助工作的育人效果,对于维护校园稳定、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开展高校学生资助诚信教育主题活动,提前将此项活动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制订具体的活动方案,精心安排,周密部署,集中力量于5月份深入开展高校学生资助诚信教育主题活动,形成有广度、有深度、有社会影响力的宣传声势,构建以诚信为荣的校园文化氛围。
  二、创新宣传形式,不断丰富活动内容
  各地、各高校要联合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部门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共同开展高校学生资助诚信教育主题活动。活动以“诚实守信”为主题,以“立德树人”为主线,结合校园文化建设、班级建设、社会实践、“我的中国梦”主题教育等活动,通过举办图片展、知识竞赛、舞台剧、征文、演讲、评选诚信自强之星等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方式,广泛宣传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政策,普及征信、金融等相关知识,宣讲诚实守信事迹,倡导契约精神,促使学生树立诚信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及时履行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有效地将诚信教育转化为大学生自觉的素养与行为。各地、各高校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勤俭节约办教育建设节约型校园的通知》(教发〔2013〕4号)的规定,教育受资助学生树立勤俭节约意识,强化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观念,自觉抵制高消费或奢侈浪费行为,珍惜国家、学校和社会各界的关怀和爱心。
  三、定期检查指导,及时报送总结材料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活动前、活动中,指导所属高校开展高校学生资助诚信教育主题活动,检查活动开展的效果。活动结束后,各地、各高校要认真总结活动开展的情况与经验,及时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总结材料。材料包括:本单位开展高校学生资助诚信教育主题活动的具体时间、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宣传形式、活动内容、学生参加人次、好的做法及成效等,要求短、实、新,一般不超过1500字。主题活动开展情况将作为考核各地、各高校资助工作业绩的依据之一。
请各地、各部属高校于6月30日之前将活动总结材料以电子版和纸质版方式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0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
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教〔2013〕1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高层次人才、创造高水平科研成果、提供高水平社会服务的重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规模逐步扩大,培养能力不断增强,投入机制逐步健全,初步形成了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但与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还存在培养经费供需矛盾突出、成本分担机制不健全、奖助政策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基本国情,遵循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设计,完善体制机制。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化解深层次矛盾,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坚持教育规律,促进质量提升。立足研究生教育的特点,遵循研究生成长成才规律,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待遇水平。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坚持统筹谋划,积极稳妥推进。充分调动各类研究生培养机构的积极性,加强中央和地方政策衔接,确保顺利实施。
       二、完善研究生教育财政拨款制度
      (一)完善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研究生教育财政拨款制度。 建立健全包括生均综合定额拨款、绩效拨款、奖助经费在内的财政拨款体系。从2012年起,中央财政对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中央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除外)安排生均综合定额拨款。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建立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拨款水平。中央财政根据研究生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等因素确定中央高校研究生教育绩效拨款,由学校自主安排用于研究生培养。中央高校按规定统筹利用“985工程”等经费,支持研究生教育发展。
      (二)各地要参照中央高校研究生教育财政拨款模式,建立健全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地方高校)研究生教育拨款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三、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一)加大奖助经费投入力度。 以政府投入为主,按规定统筹高等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等资金,建立健全多元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二)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制度。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将现有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范围覆盖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具体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确定,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建立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高等学校隶属关系,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三)加大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资助力度。 高等学校要按规定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高等学校承担。高等学校要重视助研岗位设置并加大助研津贴资助力度,建立健全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高等学校要加大基本科研业务费对研究生培养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开展自主研究,并对人文社科、基础学科等科研经费较少的学科给予倾斜支持。研究生“三助”津贴标准由高等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每年奖励4.5万名,其中:博士生1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生3.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五)建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制度。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高等学校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根据高等学校隶属关系,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高等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资金、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加大奖助力度。
      (六)完善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可以申请并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提高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按照现行办法由各级财政承担。落实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研究生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七)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高等学校要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面向高等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专题研究项目,或提供实践实习岗位、就职锻炼机会等。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留学生奖学金,吸引国外优秀学生来华攻读研究生学位。
       四、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
      (一)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二)合理确定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 研究生学费标准应综合考虑不同专业研究生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与本专科生学费标准及已收费研究生学费标准相衔接。原则上,现阶段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硕士生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0000元。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目前已按规定实行收费政策的研究生,暂执行原收费政策。
      (三)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 研究生教育收费实行属地管理,具体标准由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备案。研究生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提前预收。研究生学费收入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由高等学校统筹用于研究生教学、科研、改善待遇等支出。
      (四)研究生教育收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重大意义,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抓好贯彻落实。高等学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确保资金落实。 地方财政部门要制定行政区域内有关资金的具体落实办法,确保应承担的资金落实到位。高等学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要积极拓宽研究生教育经费来源渠道,通过多种形式增加经费投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机构要切实加强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 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是进一步改善研究生待遇、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机构要全面准确地领会有关精神,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为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 在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同时,大力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坚持全面提高质量,加大研究生教育规模和结构调整力度,分类推进培养模式改革,统筹构建质量保障体系,突出创新和实践能力培养,强化科教结合、产学结合,加快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具体意见另行制定。
      (五)完善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工作,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参照本意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推进。 硕博连读研究生、医学教育长学制学生,分别参照执行相应学习阶段的有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2013年2月28日       

 
 

二、机构建设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机构建设的通知

教人〔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是推进和落实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政策和措施的基础性工作。截至目前,部分高校已按要求成立了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但是,多数高校的资助工作机构没有建立起来,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不足,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高校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关系到高校乃至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的建设,是保证高校资助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各高校一定要从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上学难、上学贵”问题,维护学生资助工作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2006年秋季开学前,各高校必须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该中心为常设机构,由校级领导直接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
  二、各高校要加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人员队伍建设。原则上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落实编制,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学生资助工作人员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三、各高校要根据核定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人员编制,足额安排全面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必须的办公设备,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高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按10%比例提取的经费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项用于学生资助工作。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高校执行。
 
 
                                                                                              教育部     
                                                                                      2006年5月10日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
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
教助中心〔2009〕85号
 
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建立起较为健全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在制度上根本保障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出台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将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大多数部属高校已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学生资助工作机构,配备相对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但也有少数部属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滞后,没有调剂专门编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学生资助工作的需要,影响了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现值部属高校启动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绩效工资,对学校内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调整时机,特发通知重申如下要求。
       1.各部属高校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教人〔2006〕6号)的要求,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原则上按照在校全日制学生2500比1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2.各部属高校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要站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实现教育优先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的高度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加强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确保国家有关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效落实,确保学生资助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3.各部属高校将资助机构建制和人员编制落实情况于11月30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内容详见附表。
为督促各部属高校加强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我中心将在教育部、财政部的授权下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对部属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考核中。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09年10月21日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
教财〔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推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各项工作,尤其是正在部分省份进行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的需要,现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成立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为进一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国发〔2007〕13号文件决定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学起,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这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为确保新资助政策体系的顺利实施,国发〔2007〕13号文件提出,“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对此,在今年5月全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有关领导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任务,关系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贯彻落实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基础性工作,是切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等资助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目前,各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普遍都没有成立资助中心,直接影响到新资助政策体系中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现在,离新学期开学只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需要,尤其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督促所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从资助工作的全局出发,从教育公平的高度出发,从民生问题的大局出发,把思想统一到国发〔2007〕13号文件的精神和国务院领导的要求上来,充分认识成立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各县(市、区)应尽快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调剂落实相应的人员编制,并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
  根据国发〔2007〕13号文件中关于“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的要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人员编制从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现有教育事业编制中调剂落实;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以确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正常开展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相应的业务经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对各项资助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中央将酌情予以奖励。
  三、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汇总入学前户籍为本县(市、区)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配合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相关贷后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负责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协助经办银行催还贷款;负责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及时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
  3.中等职业学校的国家助学金管理等资助工作。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
  4.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利用广大人民群众和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和咨询等工作。
       5.其他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的部署,负责完成其他有关资助工作。
 
 

                                                                           教育部  财政部
                                                                          2007年8月10日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201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局)、残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残联,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现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国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完善,经费投入大幅增加,学生资助规模不断扩大,学生资助工作成效显著,极大地促进了教育公平,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各地、各校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作为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把好事做好、实事办实。
       二、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意见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地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协同,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对接,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各高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
五、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 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 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 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 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六、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各地、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
       (一)提前告知。 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认定申请表应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由省级相关部门、中央部属高校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三)学校认定。 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四)结果公示。 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七、相关要求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八、附则
       各地、各中央部属高校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认定办法,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负责解释。
 
       
 
 
                                                                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中国残联
                                                                    2018年10月30日         

 
四、国家奖助学金、补偿代偿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9〕19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制定了《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 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2019年4月1日        

 
附件: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地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5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资助面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资助面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奖励4.5万名。其中:硕士生3.5万名,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1万名,每生每年3万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中央高校全日制研究生,中央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中央高校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3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八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西藏、四省藏区和新疆南疆四地州学生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一条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央高校的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的学业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的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按照本专科生每生每年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的标准,不区分生源地区,第一档中央财政负担80%,第二档中央财政负担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分别负担50%、30%、10%。
       上述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市);第二档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第三档包括辽宁、山东、福建3个省;第四档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4个省(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第五档包括北京、上海2个直辖市。分档情况下同。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国家助学贷款规模,权重为25%;获贷情况,权重为25%;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权重为15%;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情况,权重为35%。财政部会同教育部适时对相关因素和权重进行完善。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均由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测算标准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中央财政负担80%;第二档中央财政负担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分别负担50%、30%、10%。学生生源地为第一档但在第二档地区就读的,中央财政负担80%;生源地为第一档、第二档但在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地区就读的,中央财政分别负担80%、60%。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其中:第一档中央财政负担80%;第二档中央财政负担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分别负担50%、30%、10%。
       中央财政逐省核定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省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中央高校所需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下达。
       第十六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中央高校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方高校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每年对各省份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各省份当年预算资金。
       中央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给高校。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按照财政部要求,开展学生资助资金监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通过现行渠道解决。
       第二十五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垦等所属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省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抄送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中央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抄送财政部、教育部和中央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33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7号)同时废止。
 
       附件: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1: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教育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国家奖学金名额下达相关高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2: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2-1)。
       第五条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教育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5日前,中央高校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十一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地制定。
 

 
附3: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3-1)。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核。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五条 中央主管部门按程序将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相关高校。各省财政、教育部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六条 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
       第十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地制定。
 

 
附4: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四条 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相关高校。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 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九条 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 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中央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教育部。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5: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中央高校负责组织实施。中央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中央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抄送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七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八条 中央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九条 中央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条 中央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中央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本细则精神,确定地方财政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支持力度,制定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教育部。

 
附6: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提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三条 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各省财政、教育部门。各省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四条 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五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附7: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受助年限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7-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7-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高校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兵役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附8: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年限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8-1)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与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高校应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高校应将代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条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二条 高校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补偿代偿资金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或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本细则制(修)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附9: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第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附10: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 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按月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资助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11: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当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 各地教育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监管,纳入免杂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六条 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附12: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资助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
政策的通知
                                              财教〔2019〕25号
 
有关中央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等有关要求,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升职业教育吸引力,激励职业院校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提升技能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经国务院同意,从2019年起扩大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
      (一)增加高职院校国家奖学金名额。从2019年起,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5万名增加到6万名,增加的名额全部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高职院校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扩大高职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覆盖面。从2019年起,将高职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覆盖面提高10%,即由3%提高到3.3%,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扩大高职院校国家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将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覆盖面提高10%,平均补助标准从每生每年3000元提高到3300元。普通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补助标准同时从每生每年3000元提高到3300元。
       二、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从2019年起,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2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财政部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人数等因素分配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各地在分配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当对办学质量较高的学校,以农林、地质、矿产、水利、养老、家政等专业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三、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学生特别是职业院校学生学习、生活的关心。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认真领会政策精神,不折不扣抓好落实,使更多学生享受力度更大的国家资助,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优先获得资助。对包括公办、民办在内的各类职业院校一视同仁,确保民办职业院校按规定享受同等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继续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现行渠道和分担方式共同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纳入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各地要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有关要求,统筹安排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应承担的资金,及时下达预算,加强资金管理,督促省以下各级有关部门及各校做好奖助学金发放以及2019年春季学期助学金增补工作。
各地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学金评审等工作,并加强与2019年高职院校扩招有关工作的衔接。要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开展宣传解读,提高资助育人水平,切实把调整政策落到实处。

                                                                                   财政部  教育部
                                                                                   2019年6月28日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教财函〔2019〕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学生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教育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
                                                                            2019年9月18日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学生资助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财政部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可设立若干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三条 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评审领导小组主持预备会,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有关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工作小组对各单位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形成评审报告。评审工作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意见,讨论形成评审报告。
  (四)审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布评审结果。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教育部公告获奖学生名单。
  第四条 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初评和审核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各地各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评审实施方案,成立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各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合并设立。
  第九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同时废止。
 
 
五、国家助学贷款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04年6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但由于多种原因,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还没有达到预定目标,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
       推进并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应坚持“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强化普通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基本满足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现就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一)改革财政贴息方式。 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内,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二)延长还贷年限。 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 具体办法将结合学生就业政策另行制定。
       二、进一步改革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
       (一)改革经办银行确定办法。 改变目前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实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中标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贷款服务并及时足额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要简化贷款程序,制定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规范办理贷款的周期;及时向普通高校提供学生还款情况。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配合银行做好催收还款工作,努力降低金融风险。
       (二)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 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所普通高校的具体借款额度按隶属关系,由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三)明确普通高校、银行和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工作中的责任。
普通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要按照中标协议的约定满足普通高校借款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中标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贷款并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向学生发放贷款。
       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三、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
       (一)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 国家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学校,要各负其责,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快全国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建设,健全银行风险防范机制。
       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并做好相关工作。要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要及时为贷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报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以已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各普通高校都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按隶属关系及时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为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考虑到国家助学贷款特点和我国的具体国情,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将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预算;各普通高校承担的资金,按照普通高校隶属关系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由财政部门直接拨给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确认经办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后,将风险补偿资金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
       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另行制订。
       四、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统筹和协调。 成立由教育部、财政部、公安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对本地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各级教育、财政、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二)严肃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今后,凡超出本《意见》所确定的原则调整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均由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出台或修改相关政策。
       (三)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进一步强化并改进管理。
教育部要进一步加强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检查、督促其充分履行职能。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监督指导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工作,具体组织部署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严格按协议约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统一管理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按本意见建立的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建立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者进行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推进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责任,要加强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调剂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本地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能由各地参照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职能确定。
       各普通高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必须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普通高校要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按隶属关系报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备案。要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认真做好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研究制定。
       (二)本意见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三)本意见于2004年秋季开学后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五)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

财教〔2008〕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银监局、有关金融机构:
  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5省市开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经过各方共同努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试点省份学生、家长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刘延东国务委员近期关于“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惠民工程,对于推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请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全面落实”的重要批示精神,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决定,从2008年起进一步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覆盖范围,大力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省份
  江苏、湖北、重庆、甘肃、陕西5省市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机制,巩固成果,继续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其他各省(区、市)按照自愿原则,综合考虑当地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需求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经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可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承办银行
  从2008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继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具体承办银行请各地财政、教育、银监部门与拟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贷款性质与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四、贷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五、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一)贴息。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二)风险补偿金。 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
  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其中:中西部省份中央与地方各负担50%,东部省份按国家奖助学金资金分担政策逐省确定分担比例。同时根据各省财力状况、高校在校生数等因素设定调整系数。地方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分担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 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经办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另行研究确定。
六、组织实施
  各级财政、教育、银监部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办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逐步探索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
  国家开发银行等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及有关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有需要,可通过委托代理方式由其它金融机构辅助结算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发〔2007〕13号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经办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没有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应暂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协调专人负责上述工作。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
  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经费,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银监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银监会将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并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各省市在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顺利推进的前提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组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管理工作,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 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财政、教育、银监部门和经办银行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关注民生、推进教育公平的重大措施,推进好、落实好。
(二)精心组织。 2008年秋季开学前,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银监部门和经办银行共同组成联合工作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要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研究制定本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方案,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要建立健全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三)确保可持续发展。 国家开发银行总分行及其他经办银行要尽快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职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四)继续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各地在推进和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时,应继续做好所属各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原有国家助学贷款机制和协议继续有效实施。
  八、其他事项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呆坏账由经办银行按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核销。
       (二)本通知由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
                                                                   2008年9月9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协助做好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财厅〔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国家开发银行和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共同努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覆盖范围逐步扩大,贷款规模迅速增长,已成为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国家开发银行在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高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之间信息沟通不够顺畅、配合不够密切;有的高校不能及时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要求填写回执,确认学生注册、高校收款账户等信息;有的高校寄送纸质回执出现丢失现象等。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序开展。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经与国家开发银行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将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院校(含独立学院)纳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体系,各高校要协助完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近年来我国在探索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体制机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贷款形式,比较符合我国基本国情,较好地满足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新生的贷款需求,受到了广大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长的普遍欢迎。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继续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此,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等部门高度重视,国家开发银行采取了切实措施,开发了专门信息系统、优化了贷款流程、简化了贷款手续、提高了工作效率。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配合,共同推进。
  二、积极配合
  1.领取相关材料。各高校要按本通知要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组织开发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系统”)。为正常访问、合理使用该系统,请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8月20日前与当地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联系,领取系统操作手册、国家开发银行专用U盾及登录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咨询使用注意事项,熟练掌握系统操作;地方高校领取上述材料和相关注意事项的培训工作,由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与当地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具体协商安排。
  2.录入回执。借款新生和在校学生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均会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受理证明》和《借款合同》到高校注册报到。各高校资助管理机构要对《贷款受理证明》和《借款合同》中有关信息认真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登录生源地贷款系统(https://www.gbms.cdb.com.cn),查找学生借款记录,为学生录入回执信息(包括欠缴学校费用、学校收费账户等),导出回执并加盖公章后交借款学生寄回县资助中心。
  3.维护信息。各高校要定期登陆生源地贷款系统,对该系统中本校助学贷款收费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及时维护,确保准确无误。如有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化,高校应及时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联系,说明情况,更正信息。
  生源地贷款系统中还提供了学生就学信息变更、毕业确认、学费到账查询、数据上报等功能,各高校要按操作手册和相关材料及时、正确使用系统功能。
  三、其他要求
  生源地贷款系统专业性强、且需定期维护。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指派专人负责。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当地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联系解决。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此通知速转发至本地区所有高校(教育部直属高校除外)。
 
 
                                                                                  教育部办公厅  
                                                                                 2010年8月13日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
贷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助中心〔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中央部属各高等学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大举措。政策实施以来,尤其是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联合推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以来,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全国累计贷款学生达到 652.2万人,贷款金额达到609亿元,成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难的主渠道。随着贷款工作的不断推进,还款人数逐年增多,特别是2011年将有大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毕业进入还款期,贷款回收质量将成为影响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为及时控制风险,努力提高贷款回收质量,现就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监管
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要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加强监管,把贷款回收工作列为今后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
       (一)进一步加强机构与队伍建设,夯实组织基础。 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是做好贷后管理工作的基础保障,各省(区、市)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各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及队伍建设,尤其要重视和加强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及队伍建设,确保有专职机构及专人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及贷后管理工作。
       (二)建立贷后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 贷后管理工作牵涉部门多,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点,商请经办银行共同建立贷后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要督促指导高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切实做好所承担的各项贷后管理工作。
       (三)加强调研分析,完善还款措施。 要深入高校、区县、就业单位等基层做好调研工作,了解学生的还款意识及还款能力,查找分析违约原因,积极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贷款回收方案。目前,一些省份的还款措施还不尽完善,给学生及时还款或调整还款计划带来了困难。各省(区、市)要主动联系各经办分行,本着防范风险、方便还贷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完善还款措施。
       (四)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实时监控还款质量。 要联合经办银行建立信息定期交换制度,确保贷款回收信息交换渠道畅通,做到实时监控掌握贷款学生动态及还款质量。要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贷款回收情况。
       (五)组织开展诚信教育,提高学生还款意识。 要组织高校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教育活动,普及金融知识和信用知识,提高学生诚信意识和还款意识。要积极主动配合教育、财政、金融主管部门和经办银行等组织开展的诚信教育活动,动员学校广泛开展符合广大青年学生特点的喜闻乐见的各项宣传活动。
       (六)建立考核机制,调动工作积极性。 要建立工作考核机制,把贷款回收质量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考核指标。对发生大面积违约和违约长期居高不下、工作不力的高校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进;对工作开展好的要给予表彰。
二、高等学校要强化管理,狠抓落实
各高等学校要按照文件要求及上级单位工作部署,强化管理,狠抓落实。
       (一)做好贷款学生信息建档工作。 资助信息建档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做好其它各项工作的基础。各高校应利用现有资助信息系统和高校自身力量,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资助信息建档建库工作。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记录整理学生信息,建立包含学生家庭信息、学籍信息、贷款信息及就业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档案及数据库,并适时维护更新。
       (二)做好诚信教育工作。 诚信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高校要积极探索,创新思路,逐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教育培养机制。高校既要正面引导,又要做好反面案例教育,既要做好课堂教育,更要注重日常熏陶与感染。要在学生申请贷款、签订贷款协议和还款协议、毕业离校等环节开展贷款知识讲解活动,向学生解读合同条款,明确还款义务等;要邀请经办银行普及金融知识,宣传个人征信系统的约束作用;要通过学校社团、院系、年级、班级多层次深入开展各种类型的诚信教育活动,把教育活动做到普及化、经常化、多样化。
       (三)做好毕业确认工作。 各高校要及时组织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协助学生办理贷款展期等手续;要专门组织召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学生通报会,做好毕业确认与相关提醒工作。对国家开发银行开办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及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学生毕业确认具体操作流程为:校资助中心登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或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系统(www.gbms.cdb.com.cn),在“毕业生贷款确认”功能中导出贷款毕业学生名单,并通知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网站(www.csls.cdb.com.cn)更新个人信息、发起“贷款确认”申请,校资助中心在系统上复核学生发起的“贷款确认”申请,完成毕业确认(毕业生贷款确认系统正在开发,计划6月1日上线)。
       (四)配合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高校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开展还款提醒与催收工作,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实时掌握学生还款信息,并定期上报至省级或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设置专用咨询电话,在校园网上建立贷款工作专栏、设置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网站链接;要动态维护更新贷款学生信息库,掌握学生就业去向和联系方式;要通过同学会等组织,多方联系、查找贷款逾期毕业学生,督促还款。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毕业学生,学校应积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按要求提供有关毕业学生就业信息,协助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省(区、市)应在 5 月 13 之前,就地方高等学校贷后管理工作进行专项部署。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省份,同时要部署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
       各省(区、市)、中央部属各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中采取的好做法、取得的好经验,请及时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信息法律处。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1年4月25日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风险补偿金的风险防控和奖励引导作用,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14年4月24日

 
附件: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风险补偿金的风险防控和奖励引导作用,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实行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进行计算。
  第六条 可用于结余奖励的风险补偿金包括:
  (一)已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为防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整体风险,这部分资金应分年提取。
  (二)按一定比例预先动用未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这部分资金应在最终清算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金额时予以扣减。
  第七条 已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分年提取办法,以及未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预先动用比例,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结余奖励资金)年度总额和分配方案,由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商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制定,并报省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结余奖励资金年度总额和分配方案的研究制定,应综合考虑已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金额、逾期本息、未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期风险、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管理情况等因素。
  第十条 结余奖励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备案后的分配方案,支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亏空分担资金,由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及时足额划拨国家开发银行。
  第十一条 结余奖励资金用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用途包括:
  (一)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相关的直接支出,包括宣传教育、业务培训、交通通讯、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业务支出;
  (二)弥补学生因死亡、失踪和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无力归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形成的风险。
  第十二条 结余奖励资金用于弥补学生因死亡、失踪和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无力归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形成风险的,应由共同借款人(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第十三条 结余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以及其他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和相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应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分析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情况、风险补偿金预拨情况、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余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形成报告报送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将适时对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包括已结清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分年提取办法、未结清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预先动用比例、结余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等,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国家开发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的,风险补偿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
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财教〔2014〕18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更好地满足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需求,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有关文件,经研究并商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决定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资助标准和资助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二、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全国平均资助比例应与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各地区、各高校资助比例应与本地区、本高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根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奖助政策覆盖范围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区要继续大力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满足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贷款需求。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资金。经办银行要根据贷款需求,足额安排并及时下达国家助学贷款信贷资金。高校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规定,承担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50%,并配合经办银行核准申请贷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调整后,《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有关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的贷款合同仍然有效且继续执行。
 
 
                             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2014年7月18日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
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
教财〔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银监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已基本建立。作为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助学贷款经过多年探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和高校特点的发展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对确保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贷款政策,切实减轻借款学生经济负担
  (一)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或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二)贷款最长期限从14年延长至20年。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6年、最长不超过1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0年、最长不超过14年,现统一调整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三)还本宽限期从2年延长至3年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由原来的2年延长至3年整。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四)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各高校要合理利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或学生奖助基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五)简化学生贷款手续。各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不得要求学生提供与贷款申请无关的材料。学生开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证明时,严禁收取任何费用。各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应改进服务,简化流程,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的,只需完成申请继续贴息的相关手续,可不再签署贷款展期协议。借款学生根据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健全运行机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
  (一)及时足额安排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各级财政部门和高校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归集全省各级财政和地方高校应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考核制度。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监管时,综合考虑风险补偿金的缓释作用,对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风险补偿金覆盖部分适用零风险权重,未覆盖部分采用75%的风险权重。各金融机构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内部监管时,应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充分考虑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和风险特征,准确计量资本和拨备要求。各经办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和考核。
  (三)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和征信宣传。各高校应加强学生信用意识和诚信观念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学校诚信教育工作的定期考核和业务指导。各经办银行应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严格履行信息采集和上报责任。经办银行经借款学生书面授权使用借款学生的个人征信信息,无需再次告知借款学生;对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依法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借款学生的不良信息。
  三、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升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水平
  (一)进一步落实学费和贷款代偿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规定,尚未出台政策的省份应尽快出台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鼓励地方高校毕业生到本行政区域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地方高校毕业生代偿资金原则上由省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根据西部各省份财力状况、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规模以及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等因素,对西部省份予以奖补。
  (二)加强经办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各县级政府要尽快成立专门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确保正常运转,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并保障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待遇。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推动经办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建立资助中心、高校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协同配合,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工作。
  (三)加大国家资助政策宣传力度。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中全面、完整介绍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方便学生知晓国家资助政策,合理选择学校和专业。普通高中要大力开展高校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介绍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资助政策,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在发挥传统媒体作用的同时,充分运用网络时代新媒体传播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对于艰苦边远山区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的区域,有关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专门人员,深入基层和农村经济困难家庭宣讲资助政策。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二)本意见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三)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教育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2015年7月13日
 
 
 
 
六、勤工助学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
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教财〔201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根据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教育部、财政部对现行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
2018年8月20日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五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九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一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职责
  第十四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六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七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二十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二十一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六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同时废止。

 
七、讲话与文章
 
五年来学生资助工作成效显著
教育部部长 陈宝生
——刊载于《人民日报》(2017年9月29日)
 
  ◆相继出台了6项新的资助政策,完善了11项原有资助政策
  ◆学生资助金额累计近7000亿元,年均增幅10.66%
  ◆更新理念,拓展功能,创新方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学生资助之路,促进了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教育公平,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问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曾指出,“要让贫困家庭的孩子都能接受公平的有质量的教育,不要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家庭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五年砥砺奋进,学生资助取得重大进展,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现人生梦想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空前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持续推进我国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建设,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五年间又相继出台了6项新的资助政策,完善了11项原有资助政策。
  在高等教育阶段,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完善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出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将国家助学贷款标准从6000元提高到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万元,并相应提高基层就业和应征入伍服兵役贷款代偿标准;延长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放宽财政贴息范围;出台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国家资助政策;将预科生和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培养单位研究生全面纳入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覆盖范围;将中央高校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由每年1.2万元提高到1.5万元,地方高校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由每年不低于1万元提高到每年不低于1.3万元。
  在高中教育阶段,扩大中职免学费覆盖范围,将民族地区中职学生全部纳入免学费范围;将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由年生均1500元提高到2000元;出台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政策。
  在义务教育阶段,为义务教育农村学生免费配发汉语字典;出台全面实行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将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天3元提高到4元;扩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实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
  经过五年来的努力,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完善程度前所未有,实现了“三个全覆盖”,即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所有学段全覆盖,公办民办学校全覆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特别是在高等教育阶段,实现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前、入学时和入学后“三不愁”。
  学生资助资金投入快速增加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了以财政投入为主,学校和社会资金为重要补充的“三位一体”资助格局,资助经费投入快速增加,资助规模不断扩大,实现了“应助尽助”,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完成学业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年来,我国学生资助金额累计近7000亿元(不含义务教育阶段“两免”和营养膳食补助),年均增幅10.66%。年资助金额从2012年的1126.08亿元,增长至2016年的1688.76亿元,增长了49.97%。其中:财政投入累计达4781亿元,年均增幅7.69%,占资助资金总额的68.48%;学校和社会投入累计达到1251.97亿元,占资助资金总额的17.93%;国家助学贷款累计发放948.93亿元,占资助资金总额的13.59%。
  五年间,数以千万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帮助下,顺利入学、完成学业。全国累计资助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职教育、高等教育等各教育阶段学生(幼儿)4.25亿人次(不含义务教育阶段“两免”和营养膳食补助)。资助学生(幼儿)从2012年的8413.84万人次,增长至2016年的9126.14万人次,增长了8.47%。
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保障水平的快速提升,切实减轻了经济困难家庭的经济负担,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学生资助内涵不断丰富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学生资助工作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更新理念,拓展功能,创新方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学生资助之路。
  在资助理念上,实现了从保障型资助向发展型资助的重大拓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培育受助学生的思想品德、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人文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在政策功能上,形成了助困、奖优和引导相结合的政策架构。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立足解决经济困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校内奖学金等侧重奖励优秀;基层就业、应征入伍国家资助和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强化就业引导。各项资助政策互为补充,共成体系,形成了功能多元的政策体系。
  在资助方式上,既强化精准,又注重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对于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均按最高标准进行资助。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了解甄别,按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给予资助。在资助过程中,各地各校积极探索实施隐性资助,努力保护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保护学生的尊严。
  学生资助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
  十八大以来,我国学生资助事业取得的长足进展,促进了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促进了教育公平实现质的飞跃。我国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使教育公平这一崇高理念落地生根,成为实实在在的社会现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再因学费问题失去上学机会,充分享有了公平的教育机会。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再为生活费用发愁,不再因经济问题辍学或流失,可以踏踏实实地安心学习,可以像其他同学一样顺利地完成学业。
  保障了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学生资助的深入开展,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各教育阶段入学率和巩固率的提高。五年间,学前教育毛入学率从2012年的64.50%,提高到2016年的77.40%;义务教育巩固率从2012年的91.80%,提高到2016年的93.40%;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从2012年的85.00%,提高到2016年的87.50%;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从2012年的30%,提高到2016年的42.7%。
  提升了人力资源开发水平。学生资助保障力度的不断加大,较大幅度提高了各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儿童)的物质生活水平,明显改善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儿童)的营养结构,有效地增强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儿童)的身体素质。我国学生资助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和高中阶段教育结构的调整,促进了中初级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增强了我国高等教育阶段艰苦专业、亟须专业和师范专业的吸引力,引导数十万名优秀师范生投身农村基础教育;改善了我国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结构,赴基层就业大学生人数超过28万;为我国实现强军目标输送了一大批优质兵员,应征入伍大学生达43万。
  加快了脱贫攻坚步伐。我国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有效防止了低收入和经济困难家庭因子女上学费用致贫和返贫现象。对于贫困家庭来说,学生资助政策不仅解除了子女上学费用负担,减轻了他们脱贫的压力,而且帮助他们的子女通过接受教育,提高了科技文化素质,掌握了一技之长,增强了自我发展能力,改变了个人及其家庭的命运,促进了家庭稳定脱贫和高质量脱贫,阻断了贫困代际传递。
  努力开创学生资助工作新局面
  与社会保障一样,学生资助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学生资助工作还任重而道远。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国学生资助工作在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和加大投入力度的基础上,还需要继续努力。
在规范管理上下功夫。 学生资助政策多元、学段多元、对象多元,迫切需要进一步法治化、规范化。要规范学生资助管理制度,规范各级监管责任,规范学生资助程序,规范资金管理,规范信息管理,规范机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学生资助管理水平。
在精准资助上下功夫。 全面推进精准资助机制建设,综合运用大数据分析,探索建立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对受助对象进行科学评估和准确认定。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资助标准,根据不同对象的受助需求进行精准帮扶。改进和完善资助资金发放机制和发放办法。实现资助对象精准、资助标准精准和资金发放时间精准,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在资助育人上下功夫。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全面构建资助育人机制,完善资助育人工作的有效载体、职责分工、经费保障等,实现资助育人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针对不同群体、不同需求,创造条件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资助育人平台和模式。紧紧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核心,强化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两项能力”,加强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三项教育”,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更好地成长成才,帮助他们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




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工作
教育部部长 陈宝生
——刊载于《人民日报》(2018年3月1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障贫困地区办学经费,健全家庭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要推进教育精准脱贫,重点帮助贫困人口子女接受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让每一个孩子都对自己有信心、对未来有希望。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新时代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们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上来,充分认识到学生资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长期的工作,是2018年教育“奋进之笔”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清醒看到个别地方还存在不精准、不规范的问题,进一步增强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在政策制定、资金安排、管理力量配置等方面,突出学生资助、保障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是一项重要的保民生、暖民心工程,事关脱贫攻坚,事关社会公平。在过去的一年里,各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促进学生资助工作取得了新的成就,确保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为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201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是教育系统实施“奋进之笔”的进取之年。在新的一年里,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狠抓政策落实,努力开创学生资助工作新局面。
  把学生资助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障贫困地区办学经费,健全家庭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要推进教育精准脱贫,重点帮助贫困人口子女接受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让每一个孩子都对自己有信心、对未来有希望。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新时代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迫切需要。 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基础,前提是要提高全体国民的身体素质、科技文化素质、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这都与学生资助密切相关。如果没有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有可能吃不饱或吃不好,就会影响其身体正常发育和成长;如果没有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可能失去接受学校教育的机会,无法提升自己的科技文化素养,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也就无从谈起。
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打赢脱贫攻坚战。学生资助既是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也是脱贫攻坚的重要措施。现有贫困人口贫困程度深,自我发展能力弱,要通过学生资助解决他们子女的上学费用问题,帮助这些家庭摆脱贫困;而对于刚刚跨过贫困线的低收入人群,他们脱贫的基础还很不牢固,要通过学生资助,帮助他们避免因学致贫、因学返贫。同时,要通过学生资助帮助贫困家庭子女接受教育、提高科技文化素质、掌握一技之长、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帮助他们实现稳定脱贫、高质量脱贫。
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是加快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快教育现代化。现代化的教育要有现代化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也要有科学合理的教育结构,以及较高的入学率和巩固率。目前,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较高,要通过学生资助,解决这部分学生很可能出现的辍学、失学问题,进一步提高入学率和巩固率。要发挥学生资助政策的引导作用,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提高高等师范教育质量,促进农、林、地、矿、油等艰苦行业专业的发展,进而优化教育结构。
  我们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上来,充分认识到学生资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长期的工作,是2018年教育“奋进之笔”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清醒看到个别地方还存在不精准、不规范的问题,进一步增强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在政策制定、资金安排、管理力量配置等方面,突出学生资助、保障学生资助。
  全面推进学生资助精准化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精准扶贫,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精准不仅是扶贫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学生资助工作的基本要求。精准资助,就是要做到资助对象精准、资助标准精准、资金发放精准。
  资助对象精准,就是要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要通过系统比对、调查走访、大数据分析、同学评议等手段,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识别认定机制。要实现学籍系统、资助系统与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数据库的有效对接。资助名额要向民族院校、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倾斜,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的地区和学校倾斜。资助比例要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分地分校分班确定,杜绝一刀切的懒政行为。
  资助标准精准,就是要确保资助标准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受助需求相适应。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所在城市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标准。要根据不同学生的受助需求实行分档资助,不能搞平均主义,更不能搞轮流坐庄。要加大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群体的资助力度。
  资金发放精准,就是要在学生最需要资助的时候,将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充分发挥资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家庭的获得感。要积极探索改进资金拨付和发放机制,充分利用现代支付方式和支付手段,解决助学金发放不及时的问题,努力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切实发挥学生资助育人功效
  立德树人是教育工作的根本任务,也是学生资助工作的根本任务。学生资助的最终目的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使他们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和进步的机会。学生资助必须坚持育人导向,将育人作为资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有效融合的长效机制,形成“解困—育人—成才—回馈”的良性循环。
  资助育人是立德树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校要形成全员参与、各部门配合、各个教育教学环节统筹协调的资助育人机制。要在育人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更多的关注和倾斜,给予他们生活和学习上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为他们的兴趣培养、能力提升、视野开阔创造更多的机会和条件。
  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资助育人全过程。在奖学金评选发放环节,培养学生争先创优的奋斗精神;在国家助学金申请发放环节,深入开展励志教育和感恩教育;在国家助学贷款办理过程中,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在勤工助学活动开展环节,着力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和自强自立精神;在基层就业、应征入伍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工作环节中,培育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就业观和价值观。
  努力提升学生资助科学化水平
  学生资助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强、复杂程度高的工作,涉及政策头绪多,地区之间、学校之间、院系之间、班级之间情况各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更是千差万别。要实现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的目标,就必须在加强法治化建设、加强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全面提升学生资助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要进一步提高资助队伍的执行力。 各地各校要在现有机构设置及编制范围内统筹调剂,确保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方面适应和满足学生资助工作需要。要加强对资助工作人员政策理论、业务技能培训,提高资助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执行力。要完善学生资助工作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权责明确。
要不断创新资助工作方式方法。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分布、结构以及资助需求等因素都在不断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在对象认定、资金分配、资助标准等方面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全面了解各方意见建议,做到“心中有数”。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化建设,实现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要重视学生资助宣传工作,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努力做到资助政策家喻户晓;要建立舆情应急机制,及时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要加强资助理论研究,推动理论创新,用先进理论指导工作实践。
要进一步加大学生资助工作监管力度。 资助工作涉及面广、资金量大,群众关注度高,容不得一丝一毫的偏差。要通过加强监管,确保把各项政策精准地落在实处,确保不出现任何形式的跑、冒、滴、漏,确保把学生资助这项民生工程做成民心工程。要建立定期专项检查制度和专项审计制度,推进学生资助工作公开透明,接受群众和师生监督,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学生资助要在脱贫攻坚中发挥更大作用
教育部部长 陈宝生
——刊载于《人民日报》(2019年3月1日)
 
       脱贫攻坚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必须完成的底线要求,也是教育系统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中国脱贫攻坚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教育系统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决策部署,精确瞄准教育最薄弱区域和最贫困群体,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更有力的政策举措,进一步落实《教育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把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与今后两年脱贫攻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学生资助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充分发挥学生资助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
       学生资助是帮助有学龄子女贫困家庭脱贫的重要措施。 当前,中国脱贫攻坚任务依然艰巨,现有贫困人口贫困程度深,自我发展能力弱。在这些贫困家庭中,有不少家庭的子女正在接受教育。尽管在义务教育阶段,目前已全面实行“两免一补”,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庭只分担相对较少的部分费用,但对于贫困家庭而言,即便是承担少量学费和生活费,也会带来不小的经济压力,从而增加脱贫难度。通过学生资助解决这些贫困人群子女的上学费用问题,既减轻贫困家庭的经济负担,也有利于他们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尽快摆脱贫困。
       学生资助是帮助有学龄子女贫困家庭稳定脱贫、高质量脱贫的重要手段。 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的深刻内涵,是针对当前脱贫攻坚实际开出的治本良方。学生资助通过帮助贫困家庭子女接受教育,既提高他们的科技文化素质,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提升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又注重引导学生树立自立自强意识,鼓励他们通过努力奋斗改变自己和家庭的命运。在学生资助政策保障下,更多的贫困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业并实现就业,继而带动整个家庭稳定脱贫和高质量脱贫。
       学生资助是有效防止有学龄子女低收入家庭因学致贫和刚脱贫家庭因学返贫的重要途径。 脱贫攻坚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既要攻坚拔寨,又要巩固战果,还要防止新的贫困现象发生。不论是贫困人群还是低收入群体,他们的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都较弱,彻底摆脱贫困的基础不够牢固,如果他们的子女上学缺乏有效资助,就很可能会因学致贫、因学返贫。因此,对于贫困人群子女要资助,对于刚刚脱贫人群和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低收入群体也要资助。通过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减轻他们的教育支出压力,可以有效防止他们因学致贫或因学返贫。同时,学生资助能有效解决贫困家庭子女上学经济问题,提高贫困家庭学生升学信心,是确保每一个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完成控辍保学这一脱贫攻坚硬任务的重要举措。学生资助对脱贫攻坚作出突出贡献.
       “扶贫必扶智。让贫困地区的孩子们接受良好教育,是扶贫开发的重要任务,也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贫困家庭子女的受教育问题,中国学生资助制度不断健全、资助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资助工作内涵不断丰富,学生资助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为脱贫攻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作出了重大贡献。
       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基本完善。 十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学生资助项目从少到多,资助面从窄到宽,形成了完善的资助制度安排,实现了“三个全覆盖”,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本专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所有学段全覆盖,公办民办学校全覆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从制度上保障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学生资助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 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国家对学生资助投入力度不仅没有减弱,而且以较大幅度增长。2012年以来,中国学生资助金额累计10906.61亿元(不含义务教育阶段“两免”和营养膳食补助),累计资助学生(幼儿)6.19亿人次。年资助金额从2012年的1126.08亿元,增长至2018年的2042.95亿元,增长了81.42%。其中,年财政投入资金从2012年的824.74亿元,增长至2018年的1290.08亿元,增长了56.42%;财政投入累计达7281.31亿元,占资助资金总额的66.76%。年资助学生(幼儿)从2012年的8413.84万人次,增长至2018年的9801.48万人次,增长了16.49%。加上营养膳食补助受助学生3700万人,2018年合计资助学生达1.35亿人次。
       学生资助促进脱贫攻坚成效显著。 这些年每年资助的近亿人次学生中,既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群的子女,也包括刚刚脱贫人群和低收入人群的子女。学生资助在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群脱贫、防止刚刚脱贫人群返贫和低收入人群致贫方面都作出了很大贡献,特别是帮助他们的子女“人人有学上、个个有技能”,实现高质量就业,在巩固脱贫成果方面成效显著。同时,中国学生资助政策中一些引导性的政策措施,也对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脱贫攻坚,产生了直接和间接的促进作用。其中,中职免学费政策有效促进了职业教育发展,提高了贫困地区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政策有效改善了中国基层人才队伍的素质结构;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增强了师范专业的吸引力,引导数十万名优秀师范生投身农村基础教育,明显提高了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的教育质量。
       学生资助要进一步助力脱贫攻坚
       到2020年打赢脱贫攻坚战,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党向全世界、全国各族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我们要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把脱贫攻坚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全面落实巡视整改要求,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狠抓工作落实,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更大贡献。
       要精准摸排,不漏掉一个建档立卡学生。 各地要建好建档立卡等贫困教育人口底数台账,定期开展贫困学生信息比对,精准掌握贫困地区、贫困学生受助需求,为精准落实资助政策、精准投放资助资金提供依据。要做好学生资助与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数据库有效对接,共享学生信息,尽快实现学生信息实时比对,精准定位每个贫困学生,确保每一名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都能获得有效资助。
       要精准施策,加大对贫困地区倾斜力度。 各级教育部门在制定和完善国家学生资助政策时,要切实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精准度,精确瞄准教育最薄弱地区和最贫困群体,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及建档立卡等贫困人口为重点,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聚焦发力,在政策措施和资金安排上给予支持和倾斜。要保证学生资助新增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新增项目主要布局于贫困地区,新增举措主要集中于贫困地区。
       要全方位帮扶,促进贫困家庭子女成长成才。 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和进步的机会,是学生资助工作的根本目的。各地各校要强化资助育人理念,构建资助育人质量体系,努力形成全员参与、各部门配合、各个教育教学环节统筹协调的资助育人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心发展、道德品质培养、学业、就业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帮助,促进他们全面发展、成长成才。
       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资助队伍执行力。 要促进学生资助工作提档升级,在脱贫攻坚中发挥更大作用,就必须按照“尽锐出战”的总要求,配备一支讲政治、有担当、能力强的干部队伍。各地各校要在现有机构设置及编制范围内统筹调剂,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适应和满足学生资助工作需要。要着力提高资助工作人员素质,加强对资助工作者政策、业务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政策执行力,确保学生资助政策全面落地。



加强学生资助 助力脱贫攻坚
原教育部副部长 沈晓明
——刊载于《人民日报》(2017年2月24日)
 
       农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日前,针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强调,要落实教育扶贫和健康扶贫政策,突出解决贫困家庭大病、慢性病和学生上学等问题。
       学生资助是解决贫困家庭学生上学问题的根本保障,是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稳定脱贫和高质量脱贫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突出学生资助工作的政治责任,以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精神,全面加强和推进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实现“人人有学上、个个有技能、家家有希望、县县有帮扶”的工作目标,打赢教育脱贫攻坚战。
  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工作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
  学生资助是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脱贫攻坚的任务依然艰巨,现有贫困人口的贫困程度更深,自我发展能力更弱。如果不解决这些贫困人群子女的上学费用问题,教育就会成为贫困家庭的沉重负担,这些家庭就更加难以摆脱贫困。刚刚跨过贫困线的人群,他们脱贫的基础还很不牢固,如果不对他们的子女上学进行资助,他们就会因学致贫、因学返贫。
  学生资助是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措施。治穷先治愚,扶贫先扶智,教育扶贫在脱贫攻坚战略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赋予教育扶贫以“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使命。学生资助能够通过帮助贫困家庭子女接受教育,提高他们的科技文化素质,掌握一技之长,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从根本上消灭“底层上升通道受阻,一代穷世代穷”的现象,促进他们的家庭尽快脱贫致富。
  学生资助工作为脱贫攻坚奠定了良好基础。近十年来,我国学生资助政策不断完善,学生资助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已基本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现了各个教育阶段全覆盖,实现了公办与民办学校全覆盖,实现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帮助数千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顺利完成学业、顺利就业,不仅杜绝了因学致贫、因学返贫现象的发生,而且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些学生及其家庭的命运,为脱贫攻坚奠定了良好基础。
  全面落实资助政策,把党的温暖送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完善资助政策保障体系。完善的政策保障体系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保障。目前现有资助政策体系与教育扶贫攻坚的要求还有一些差距,还有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十三五”期间,要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的资助政策,特别是完善针对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政策,整合资助资源,拓展资助渠道,丰富资助形式,打好“组合拳”,唱响“主题曲”。要加大对特殊地区、特殊群体、特殊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在政策措施和资金安排上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支持和倾斜。
  狠抓资助政策落实。学生资助是重大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是社会关注的敏感区,出不得任何问题和差错。要建立学生资助工作常态督查机制,把任务内容、进度安排、责任主体、监督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高度重视资助资金监管,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使好“金箍棒”,念好“紧箍咒”,确保资金安全。要建立科学的资金分配机制,严格按照资助人数下达资金预算,增强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时效性。对资助资金使用中出现的各种违纪违规违法问题,尤其是虚报套取、挤占挪用、贪污侵吞资助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严肃查处。
  全方位推进精准资助。学生资助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实现精准资助。一是要做到资助标准精准。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本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指导标准。各高校要根据各地指导标准,结合学校所在城市物价水平、高校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和资助档次,实行差异化资助。二是要做到资助对象精准。要进一步完善资助对象认定方式,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三是要做到资金分配精准。分配资金和名额,不能搞简单的划比例、“一刀切”,要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多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高校分配资金和名额,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保证“三个不能少”,即“一个对象不能少”“一个项目不能少”和“一分钱不能少”。四是要做到发放时间精准。要改革和完善资助资金发放机制和办法,力争按时发放,及时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完善“精准资助”工作机制,建立教育、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联动的贫困家庭学生识别机制,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库与学籍系统、资助系统等教育数据库的有效对接。
  加强资助育人,让每一个家庭困难学生都成为有用之才
  资助是手段,目的在育人。学生资助工作绝不是简单地发钱、发物,要全面推动保障型资助向发展型资助转变。
  要始终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前教育工作的核心任务,也是资助育人工作的核心任务。各地、各高校要紧紧抓住这个核心,通过打造课堂教学、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等多位一体的育人平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政策普及和宣讲等形式多彩的资助宣传活动中,融入各项资助实践活动中,培养受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着力提升受助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各高校应引导和帮助受助学生制定成长规划方案,在资助育人工作中拓展育人途径,搭建育人平台,为受助学生创造和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能力提升项目和锻炼机会,使他们享有平等发展的机会,着力培养受资助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努力把每一个受助学生培养成建设创新型国家所需要的合格人才。一是重视创新精神的培育。要注重对受助学生专业教育与创业创新教育相融合,要将注重知识传授向注重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转变;要支持和鼓励对受助学生开展个性化教学和辅导;要探索通过论坛、讲座、设置创新项目等,挖掘受助学生潜力,鼓励个性发展和独立思考,鼓励自由探索和勇于创新。二是要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目前,动手能力和实践技能是人才培养过程中较为薄弱的环节,也是今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一个切入点和突破口。各地各高校要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以多种方式加强学生创业实习实践或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和帮助受助学生广泛参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活动,努力使受助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增长社会实践经验,锻炼提升实践能力。
  注重培养受助学生的道德品质。各地各高校要切合青年大学生的心理特点和实际需求,不断创新资助育人模式,加强受助学生的道德品质教育。一是抓好励志教育。要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导向作用,挖掘受助优秀学生典型,通过典型宣传表彰、先进励志典型报告会等形式,大力传播正能量。二是抓好诚信教育。各地各高校除了组织普及性的诚信教育活动外,特别要针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不断强化信用意识,让每位贷款学生充分认识到贷款违约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最大程度地避免贷款学生因缺乏常识而产生不必要的违约行为。三是抓好社会责任感教育。各地各高校要通过报告会、讲座、宣传栏、宣传册、短信、微信等形式,加强感恩教育,鼓励受助大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教育广大受助学生树立感激之情、感恩之心和社会责任感。

 
践行资助育人理念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原教育部副部长 杜玉波
——在高校资助育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7月28日)
 
同学们,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
       教育部资助中心组织召开高校资助育人工作座谈会,主题抓得很准,工作做得很细。刚才听了几位同学的发言,我非常感动,也非常欣慰。感动的是,你们没有被家庭经济的暂时困难所吓倒,而是积极乐观地为自己的远大理想而努力,为自己的人生梦想而顽强拼搏;欣慰的是,看到你们在国家资助政策的帮助下健康成长,顺利地在大学里迈出了成长成才的第一步。安徽省、河南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大学的发言,有代表性地反映了地方和高校在推进资助育人工作方面所做的有益尝试,讲的也很好,对其他省份和高校很有借鉴意义,值得大力宣传。
       《教育规划纲要》实施以来,我们加快了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完善,加大了学生资助工作推进落实力度,资助工作水平不断提高。近几年,部分地方和高校在落实好国家资助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并实践资助育人,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主要有: 一是利用课堂教学宣讲资助育人。 如刚刚安徽省提到的“资助两节课”,江西省的“三课程、两系统、四活动”,北京交通大学的“新生资助课堂”等。 二是组织社会实践探索资助育人。 如北京化工大学的“春雨计划”,中国农业大学的“爱行动”,东北师范大学“五益”资助育人模式等。 三是搭建活动平台宣传资助育人。 如河南省连续举办了十二届“诚信校园行”系列活动,至今已累计举办各项活动9000余场,影响广泛;福建、北京等地开展优秀受助学生典型评选与宣传活动;新疆的“资助育人•激扬青春”征文活动;兰州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开展的主题教育活动等。 四是开展理论研究总结资助育人。 如湖南省成立了“资助工作研究会”,江苏省连续四年编辑出版《江苏资助育人研究》,北京大学举办资助发展研讨会等。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概括。
       教育部历来高度重视资助育人探索与实践,要求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好、落实好相关工作。资助中心印发了相关文件,组织开展了全国资助育人宣传评选表彰活动、高校学生“诚信教育”活动、“国家资助 助我飞翔”全国优秀励志典型评选活动、“助学•筑梦•铸人”主题征文活动等。这些活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和各地各校的资助育人活动相辅相成,引导培养了一大批受助学生成长成才。像周芳同学所说,国家资助给她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帮助,还有精神上的激励,所以她立志传递爱心,去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安志宾、乃哥麦提•伊加提两位同学坚强、乐观、积极进取的精神,也很打动我。这些优秀典型的不断涌现是青年学子顽强拼搏的结果,是各级资助工作者共同努力的成果,也是资助育人工作收获的硕果!
       同学们,同志们!让每一个学生成长成才,是每个教育工作者的使命和心愿。在国家资助政策帮助下,每年都有数以千万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入校,安心学习。国家资助政策为他们成长成才解决了第一道难题,这是我们的成绩,但是我们不能停下脚步,沾沾自喜,不能躺在过去的功劳簿上睡大觉,而是要更加努力,继续为他们的成长排忧解难,助其成才,助其出彩。我们在这个时候提出资助育人,强调资助育人,就是基于这样的出发点。
       借此机会,就进一步做好资助育人工作,我讲几点意见:
       一、资助育人是新时期资助工作的新使命
       党和政府始终高度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工作。经过这么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立起覆盖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学生资助总投入连年增长。2015年,资助金额突破1500亿元,比上年增长10%,资助学生8400多万人次。特别是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了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补偿代偿、新生入学资助、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并举的混合资助体系,资助力度前所未有。2015年,全国普通高校学生资助总额达到了847亿元,比上一年增长130亿元,增幅达到18%。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的建立健全,确保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有力促进了教育公平,有力推进了扶贫攻坚任务落实,体现了共享发展理念。
       社会总是向前发展的。教育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关系着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成功地解决了“穷国办大教育”的难题,逐步从一个人口大国走向人力资源大国。当前,教育改革核心问题是要提高教育质量,对高校来说,一切工作都要围绕人才培养。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强调,“历史从不等待一切犹豫者、观望者、懈怠者、软弱者。” 学生资助工作也应该是不断向前发展的。过去,学生资助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失学,这一基础目标已基本实现。现在,我们也不能等待、观望、自我慰藉,而要用发展的眼光全面地、系统地重新梳理定位学生资助工作。
       度过了温饱阶段,就要向小康社会迈进。结合当前教育改革和扶贫攻坚任务要求,学生资助工作目前的重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重点是落实精准资助。在资助对象上,各地和学校要研究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完善认定机制。在资助标准上,要根据学生贫困程度分档发放资金。在资金发放时间上,要改进发放机制,确保困难学生在最需要时以最便捷的方式把钱给到他们手上。在技术手段上,要进一步完善资助信息系统,与国务院扶贫办相关系统实现对接。在执行力上,要进一步加强地市、县级和学校资助管理人员培训,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第二个重点就是落实资助育人。我们要立足现实,着眼未来,心系改革,主动出击,改变过去那种资助是资助,育人是育人,只顾各自用力,资助与育人两张皮的情况。要转变观念,创新方式,把资助和育人有机融合起来,把资助工作落脚到人才培养这个核心任务上来。
       二、资助育人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和要求
       每个人都有发展的需求,都有从低层次需求向高层次需求转变的动力,这是客观规律。资助育人,就是要把握遵照这样的规律,利用这样的动力,以扎实的资助工作为基础,培养受助学生的科学精神、思想品德、实践能力和人文素养,引导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最终实现成长成才。
       第一,把握“一个目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资助育人要紧紧围绕立德树人这个根本任务,资助育人目标就是培养青年学生全面发展,资助育人工作就是建立起解困、育人、成才、回馈这样一条良性通道,最终让受助学生同样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同样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同样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和进步的机会,并且能够感恩社会、回馈社会。
       第二,抓住“一个核心”。 教育的灵魂在于对人的价值观的塑造。习近平总书记在与北京大学学生座谈时指出:“青年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未来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而青年又处在价值观形成和确定时期,抓好这一时期的价值观养成十分重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前立德树人的核心内容,也是资助育人的核心内容。我们要把握时代责任和努力方向,以这个核心为引领,指引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建功立业。
       第三,强化“两项能力”。 创新创业是国家发展之根,是民族振兴之魂。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是受助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享有人生出彩机会的核心竞争力。资助育人要重点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鼓励个性发展和独立思考,鼓励自由探索与创新,挖掘学生潜力,培养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要重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鼓励和帮助受助学生广泛参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活动,使广大学生能动手、会动手、出手就不凡。
       第四,加强“三项教育”。 资助育人始于资助、成于育人,特征鲜明。这些特征为资助育人创造了独特的优势,我们要充分利用好,发挥其作用。要抓好励志教育。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激励导向作用,树立优秀典型,大力传播正能量,培养学生积极进取、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优良品质。要抓好诚信教育。充分发挥国家助学贷款的道德约束作用,普及金融知识和法律常识,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优良品质。要抓好社会责任感教育。充分发挥共享发展理念的引导作用,鼓励受助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培养学生知恩感恩、勇于担当、互助共享的优良品质。
       三、落实资助育人要统筹推进科学发力
资助育人是一项长期、系统、复杂的工程。要抓出成效,就要运用战略思维,统筹规划,全员发动,创新渠道,精准发力。各地各高校要因地制宜,着力构建包括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规范管理等方面的长效机制,用机制管根本,用机制管长远。
       第一,搞好顶层设计。 资助育人要注重统筹规划,综合施策,上下联动。要转变资助工作理念,统一思想认识,把资助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上来;要科学谋划,合理分工,整体部署,协调推进;要尊重实践,尊重创造,不断总结推广基层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努力实现资源共享和经验共享,加强领导,加强保障。
       第二,落实各方责任。 资助育人不是一个部门、一个地方、一个学校单打独斗就能完成的事情,必须动员各方力量,合力推进。要建立健全资助育人工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好监督指导作用,高校要发挥好资助育人主阵地作用,相关金融机构要发挥好配合服务作用,相关媒体要发挥好舆论引导作用,广大困难学生要自强自律,在同辈人中发挥好引领带头作用。
       第三,创新多种渠道。 资助育人没有固定的模式,没有统一的格式,需要广开渠道、创新渠道。要充分利用好现在已有的活动平台,如成长成才主题征文、演讲、微电影、志愿者服务等活动,勤工助学、社会实践、技能培训、创新创业等实践载体,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等辅导体系。同时也要鼓励不断创新,搭建新平台,提供新舞台。要结合青年学生的需求,结合教育信息化的进程,结合新媒体的特点,打造易于学生接受的新模式新方法。
       第四,找准“结合点”。 资助育人要将资助与育人紧密结合,精准发力。要找准时间结合点,针对不同时间点开展不同的育人活动,如五四青年节多开展爱国教育、“七一”前多开展爱党教育、奖助学金评审及发放时多开展感恩教育、寒暑假期间多开展回馈社会的实践活动等;要找准对象结合点,针对不同的受助学生群体开展不同的育人活动,如对贷款学生多开展诚信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多开展自信自立自强教育、对低年级学生多开展励志教育、对高年级学生多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等。
       第五,注重实际成效。 资助育人要注重实效,建立标准,及时考核。要看受助学生责任意识是否明显提高,言行举止是否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看受助学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是否明显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业本领是否明显增强;要看受助学生成长成才比重是否每年有所提高,回馈社会比重是否每年有所提高;要看校风学风班风是否健康,学校政治生态是否风清气正。
       同学们,同志们!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资助育人不是空洞的、泛泛的,而是实实在在的、极具针对性的,是教育改革和社会发展赋予我们的新使命!做好资助育人工作,也不是一步到位、一蹴而就的,而是日积月累、循序渐进的,需要不断探索创新。希望广大资助工作者牢记新的历史使命,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转变资助观念,把握资助育人的丰富内涵和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落到实处,抓出成效,为深化教育改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希望广大青年学生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磨砺精神品质,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掌握扎实本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施展才华,作出贡献!
       谢谢大家!


       中国学生资助70年
——刊载于《人民日报》(2019年9月23日)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70年,是中华民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的70年,是教育事业快速前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的70年。在这70年里,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教育事业发展,始终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问题,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力度不断加大,有效地保障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完成学业。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学生资助(1949—1965)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标志着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胜利,并开始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促进教育快速发展,我国开始探索实行一系列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型学生资助政策。总体上看,1949—1965年间,我国学生资助实行学生供给制、人民助学金、学杂费减免等。
  (一)学生供给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55年,我国实施了一段时期的学生供给制,资助对象主要包括军政干部学校学生、干部子弟学校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和烈士子女学生。对于这部分学生,不收学费,同时提供免费住宿、伙食和服装,并发放一定额度的津贴,用于购买洗漱等基本生活用品。
  1952年7月,政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取消了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供给制待遇,改为发放助学金。1955年7月,财政部、教育部、国务院人事局联合印发《关于取消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供给制待遇的通知》,取消干部子弟学生的供给制。1955年8月,教育部、内务部联合印发通知,取消烈士子女学生供给制,改发助学金。
  在这期间,我国军政干部学校也进行调整,一部分转为正规军事院校,对学生继续实行供给制;另一部分则组建或并入各类普通高校,取消供给制,改发助学金。至此,除正规军事院校的学生外,供给制或全公费政策均先后取消,改为实施人民助学金政策。
  (二)人民助学金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部分地区已开始实施助学金制度,但在不同区域、不同学校之间资助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逐步对人民助学金制度进行统一和规范。
  1952年7月,政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随后,教育部印发《关于调整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工资及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的通知》,对政务院的决定加以细化,统一规定了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助学金的基本发放标准。具体为1.高等学校学生全部发放人民助学金,其中非师范院校学生每人每月12万元(当时人民币币值为旧制单位,1955年3月实施币制改革,以1万元旧币折合新币1元);师范院校本科生每人每月14万元,专科生每人每月16万元;升入高等学校的在职干部每人每月32万元。2.普通高级中学按总学生数的30%确定发放比例,每人每月9.5万元;初级中学按总学生数的20%确定发放比例,每人每月8.5万元。3.中等专业学校(高中程度)、初级中等专业学校(初中程度)学生全部发放,每人每月分别为10万元、9万元。4.工农速成中学、工农速成小学的学生全部发放,每人每月均为30万元。
  人民助学金自1952年统一设置与实施后,其制度体系在1966年之前没有大的变化,除对资助标准进行调整外,资助对象也发生了一些调整,主要表现为从普惠制逐渐转变为面向经济困难学生。1955年8月,高等教育部发出《关于执行全国高等学校(不包括高等师范学校)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实施办法的指示》,将本专科学生发放对象由“全体发给”改为“部分发给”。根据学生不同的家庭经济条件确定是否发放以及发放数额。家庭富裕能自费者,不发给助学金;能自费半数或1/3伙食费者,发给所缺部分;完全无力负担者,发给全部伙食费。1955年本专科学生助学金资助比例为70%,1964年提高到75%。1963年8月,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调整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问题的报告》,将发放范围调整为各校学生总数的60%—80%。中等师范学校和护士、助产、艺术、体育、采煤等专业的学生,以及由人民公社保送入学的学生,仍全部发给助学金。这一期间,初高中人民助学金总体享受比例也逐年降低。如,1955年高中降为28%,初中降为18%;1956年高中降为24%,初中降为14%;1957年高中降为20%,初中降为10%。
  (三)学杂费减免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普通小学没有全面实施助学金制度,部分学校收取学杂费。
  1955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小学杂费开支管理办法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提出“合理地征收杂费并发挥杂费的作用与效能,以补助中、小学校教育经费之不足,保证中、小学校的教育工作及其发展的需要”。通知同时规定,“为了照顾经济上有困难的烈、军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城乡工农劳动群众的子女入学,经学生家长申请,并持有乡以上人民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酌予减免杂费总数的一部分或全部”。其减免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应缴杂费总数的20%为原则”;而减免人数,“则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30%”。对少数民族地区、老革命根据地和山区,视具体经济情况酌情予以照顾,可适当扩大减免比例。
  二、“文革”前后的学生资助(1966—1977)
  1966年5月到1977年,这一时期的学生资助工作整体延续了之前17年逐步改革发展起来的学生资助政策,人民助学金制度仍然是学生资助的主要形式。受高教部、教育部相继撤销和高等教育停招、职业教育停办等影响,学生资助工作也体现出一些与之前不同的特点,烙上了深刻的时代印迹。
  (一)人民助学金
  对于“文革”开始以后仍然在校学习的高等学校本专科在校生和研究生,依然按照之前实施的人民助学金发放办法发给人民助学金。
  1970年,我国大学恢复招生,改变了以往通行的高考招生办法,直接从工农兵中选拔、推荐优秀对象免试入学。国家调整了工农兵学员的人民助学金发放办法,由“文革”前的按一定比例资助改为全面资助(所有工农兵学员均享受生活费资助)。来自工厂的学生学习期间每人每月由学校发给伙食费和津贴费(各地标准略有差异,如北京、上海每人每月19.5元,武汉每人每月17.5元),其中十年以上工龄的老工人工资由原单位照发,但要扣除学校发放部分;来自农村的学生由学校发放;解放军学员由部队负责发放。
  1973年4月,国务院批转《国务院科教组关于高等学校1973年招生工作的意见》,入学时满5年工龄和入一年左右进修班的国家职工,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学校不再发伙食费和津贴费。其他学生(解放军学员除外)发放伙食费与津贴费。其中,伙食费普遍发放;津贴费用于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补助,分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评定,对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学生,可以不发给津贴费。学生家庭生活有困难的,仍由原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1973年7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务院科教组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办学几个问题的意见》指出: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入学时满5年工龄的国家职工,在校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工龄未满5年的国家职工(包括学徒工)、退伍回乡军人、民办小学教师等由学校发给伙食费和津贴;应届初中毕业生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享受人民助学金。
  (二)其他资助措施
  “文革”时期,我国城乡中小学实施缴费入学的成本分担机制。1974年1月,国务院科教组、卫生部、财政部共同印发了《关于中小学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暂定中学助学金标准为城市每生每年2元,县镇和农村每生每年3元。各个学校依据自身财力,因校制宜地实施了学费减免政策。同时发展校办工厂、农场,组织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收益按专项资金管理,不缴纳所得税,也不向财政上缴利润,主要用于学生学工学农时的困难补助和解决学生的学习费用。
  三、改革开放初期的学生资助(1978—1992)
  1978年至1992年的十五年,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起始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转型,教育体制改革也全面展开。学生资助领域的制度设计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逐步形成以政府资助为主体、社会资助为补充的政策格局。
  (一)高等教育学生资助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高等教育逐步得到恢复、调整和发展,高等教育的学生资助逐渐从人民助学金为主,过渡为奖学金和助学金共存,再到奖学金和贷学金并行。
  1.以人民助学金为主时期(1978—1983)
  改革开放初期,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延续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人民助学金制度,即高校不收取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国家定期发放人民助学金。但是,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研究生和本专科生,人民助学金覆盖范围和发放标准有所差异。
  1977年12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办法》规定,研究生、高等师范、体育和民族学院学生,一律享受人民助学金,享受比例按100%计算。其他高等院校学生,其助学金的享受比例按75%计算。国家职工被录取的研究生和满五年工龄的国家职工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工资由原单位照发,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人民助学金。国家职工被录取为研究生后,如原工资低于研究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经原工作单位证明,可按人民助学金标准,由学校补发差额。应届大学毕业生中工龄不满五年的国家职工,在校期间不由原单位发给工资(由学校发给生活费或人民助学金)的毕业生被录取为研究生后,仍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
  1979年8月4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发实行职工助学金的规定,指出连续工龄满五年的国家职工考入高校后,将一律实行职工助学金制度,不再享受原工资和原单位其他待遇;一般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除高等师范、体育、民族学生全部享受人民助学金外,其他学生的人民助学金享受面按75%计算。1982年起,国家职工被录取为研究生的,不再享受原单位发放的工资待遇,一律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
  2.助学金奖学金共存时期(1983—1986)
  1983年7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校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在继续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同时,增设人民奖学金。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校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规定,一是将人民助学金分为职工学生人民助学金和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两种。凡连续工龄满五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被录取到高等学校后,全部享受职工学生人民助学金。连续工龄不满五年的国家职工和应届高中毕业生及其他社会青年被录取到高等学校后,生活困难而又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申请享受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二是缩减原有人民助学金的资助比例。除高等师范、体育(含体育专业)、农林和民族学院的学生仍按100%享受人民助学金,煤炭、矿业、地质、石油院校(含单设专业) 按学生人数的80%享受人民助学金外,其他各类院校发放人民助学金的比例由75%降至60%。三是对部分专业的学生发放伙食补助。对于高等学校中的体育、航海、舞蹈、戏曲、管乐专业,水产院校中的海洋捕捞、轮机业和刑警院校的学生,不论是否享受人民助学金,加发40%以内的专业伙食补助。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规定,人民奖学金暂按学生总人数的10%—15%范围内掌握;每生享受奖学金的最高金额每年以不超过150元为宜。
  3.奖学金贷学金并行时期(1986—1992)
  1986年7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提出,将人民助学金制度改为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同年,国家教委在全国85所普通高等学校进行奖、贷学金试点。
  1987年7月,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要求所有高等院校实行奖学金和贷学金制度。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三类: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共分三个等级: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每人每年350元;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每年250元;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每年150元。专业奖学金适用于考入师范、农林、体育、民族、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分三个等级:入学第一年,一律享受三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3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一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400元;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二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350元;其余85%仍享受三等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适用于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的学生,具体金额由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根据计划确定的名额设立。
  《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规定,国家向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无息贷款,最高贷款限额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发放贷款的比例严格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30%以内。 
  (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
  这一时期,中等职业教育由以人民助学金为主,调整为适当收取学费和减免学费。
  1977年12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办法》规定,中等专业学校师范、护士、助产、艺术、体育和采煤等专业的全部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其他学生的人民助学金享受面按75%计算。满五年工龄的国家职工进入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工资由原单位照发,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人民助学金。
  1985年5月,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师范生和一些毕业后工作环境特别艰苦的专业的学生,国家供给膳宿并免收学杂费。对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必要的补助。现已在校的学生,仍按原来的规定办理。”
  1986年,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通知》规定,技工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和奖学金相结合的办法。
  1991年,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发布了《关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指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属非义务教育,自1991学年起,对中等专业学校(不含中师)、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新入学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但对工作条件艰苦或者国家重点扶持的专业,则可以免收或减收学费。”
  (三)义务教育学生资助
  这一时期,义务教育学生资助以助学金、学杂费减免为主。
  198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指出,国家在初级中等学校和部分小学(主要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其他贫困地区和需要寄宿就读的地区)实行助学金制度,具体办学和标准由各地自定。
  1992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对享受助学金学生的范围限定为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经济转型时期的学生资助(1993—2006)
  20世纪90年代以后,教育体制改革快速推进。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出台后,学生资助举措逐步增多,资助主体逐步多元,资助规模进一步扩大,混合资助成为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
  (一)高等教育学生资助
  1.政府奖助学金
  (1)调整专业奖学金标准
  1994年9月起,国家提高了专业奖学金的标准,民族专业奖学金提高到每生每年700元,其他类专业奖学金提高到每生每年500元。
  (2)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1994年,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设立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普通奖学金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依照工作经历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90—230元,硕士研究生依照工作经历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47—187元。优秀奖学金标准评定比例和发放办法等由各学校自定。
  (3)设立国家奖助学金
  2002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从2002年起,中央政府每年出资2亿元设立国家奖学金,每年资助4.5万名成绩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分两个档次: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6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其所在学校减免当年的全部学费。 
  2005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增设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资助5万名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资助约53.3万名学生。
  2.国家助学贷款
  199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规定(试行)通知》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决定从当年9月1日开始,在北京、上海、武汉等8个城市试点,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中国工商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帮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为减轻学生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贷款学生给予50%的利息补贴。
  2000年以后,国家不断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2004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强化普通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基本满足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意见》的重大调整内容主要包括:通过招标选择贷款经办银行;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承担,毕业后利息由学生承担;还贷期限延长至6年,同时试行基层就业贷款代偿;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等。
  2006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由中央财政出资,对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3年以上的,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3.勤工助学
  1993年8月,国家教委、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对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设置、报酬标准、资金筹措、岗位设置、工作内容、奖励表彰、优先原则等做了明确要求。
  1994年5月,国家教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要求各高校要充实勤工助学基金,为勤工助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基本的财力保障。1999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学校每年须从学费收入中划出10%的经费,专门用于勤工助学工作。积极推进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力争用二至三年的时间,使50%以上的在校研究生能够拥有“三助”岗位;积极引导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努力开辟、增加新的勤工助学岗位。
  2005年4月,教育部、团中央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报酬原则上不低于8元/每小时”。进一步明确了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切实维护了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基本权益。
  4.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1998年,清华大学在全国高校中率先开设“绿色通道”,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贫困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根据核实后的情况,予以相应资助。2000年,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所有高校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
  5.其他资助措施
  1999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各高等学校除加大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工作力度外,还要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学费减免政策,以确保特别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
  1994年,国家教委印发了《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建立收费和奖学金、贷学金相结合的制度。1995年,《关于做好1995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指出,同一学校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并在普通中专学校建立专业奖学金。1996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提出,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1997年,国家教委、国家计委颁布的《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指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实行缴费上学,同时各地应逐步建立健全贷学金制度、专项奖学金或定向奖学金制度。
  2005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安排经费,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要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各地区要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
  2006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中等职业学校、金融机构、社会团体等的作用,努力构建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体系。
  一是建立助学金制度。从2006年起,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安排资金,设立国家助学金,向中等职业学校特困家庭学生提供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年安排8亿元资金。
  二是建立奖学金制度。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立政府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其中,政府奖学金主要由省、市(地)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由有关行业企业或地方政府设立。
  三是建立以学生参加生产实习为核心的助学制度。中等职业学校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力争做到学生在最后一学年到用人单位顶岗实习。让学生通过顶岗实习,获取一定的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开支。
  四是建立学费减免制度。中等职业学校都要建立学费减收和免收制度,每年安排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专项用于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减免。
  (三)义务教育学生资助
  1995年7月,国家教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健全中小学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指出:“助学金以抵减该生的书本费、杂费、寄宿费的方式发放,原则上不发给学生本人。”
  2001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并落实中小学助学金制度,从2001年开始,对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进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的试点,在农村地区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寄宿费等办法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
  2003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提出:“争取到2007年时,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济困难家庭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待遇。”2004年2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决定从2004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将免费教科书发放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推动各级地方政府落实免杂费和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
  200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确定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在2005年至2010年的5年内,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四)社会资助
  这一时期,教育基金会的完善和发展,拉动了社会捐资助学事业。在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社会奖助学金项目先后设立。从捐资主体来看,既有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也有个人;从捐资渠道来看,既有利用基金会平台的,也有直接面向受助者的;从资助对象来看,既有助困的,也有奖优的,同时也有面向特定群体设立的资助项目。一些资助项目代表性强、辐射面广、影响持久,主要有宋庆龄奖学金、宝钢教育奖、曾宪梓奖学金、恒安济困助学金、华为寒窗学子奖学金、中国科学院奖学金、“五四”奖学金、杨纪琬奖学金、新长城助学金、华夏学子奖助学金等。
  五、新资助政策体系建立以来的学生资助(2007—2019)
  2007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学生资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2007年至2019年是我国学生资助新体系建立健全的时期,也是学生资助工作突飞猛进、取得举世瞩目辉煌成就的时期。13年间,我国各级各类教育的学生资助政策从资助对象、资助范围、资助力度到资助内涵,均实现了质的飞跃。国家学生资助项目从少到多,资助面从窄到宽,实现了“三个全覆盖”,即所有学段(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全覆盖、所有学校(包括公办与民办)全覆盖、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从制度上基本保障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切实减轻了经济困难家庭的经济负担,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现人生梦想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一)高等教育学生资助
  1.构建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新体系
  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先后制定出台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免费师范生、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
  (1)改革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政策。2007年6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中央政府出资,面向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设立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5万人,每人每年8000元。
  (2)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2007年6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面向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奖励比例约为在校本专科生数量的3%。
  (3)完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政策。2007年6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面向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由此前每生每年1500元调整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可分为2—3档。2010年,财政部、教育部将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每生每年3000元。
  2019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9年开始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5000人增至15000人,国家励志奖学金覆盖面提高至3.3%,国家助学金覆盖范围扩大,平均补助标准从每生每年3000元提高至3300元,并同步提高本科院校学生补助标准。
  (4)推行师范生免费教育。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决定自2007年秋季起,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中央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
  (5)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决定当年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2008年9月9日,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覆盖范围,面向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新生及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6)规范勤工助学。2007年5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对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从组织机构、职责划分、岗位设置、酬金标准、法律责任方面作出详细规定。2018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和在校学生消费水平,适度提高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8元提高至不低于12元。
  2.完善补偿代偿
  2009年3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毕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将原中央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扩大到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将政策覆盖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地区,对于中央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2009年4月,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决定从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政策。2013年8月,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扩大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范围,明确将普通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的普通本专科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全部纳入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范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2015年,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将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也纳入国家资助范围。
  3.实施退役士兵学费资助
  2011年,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学费资助。同年,将高校在校生纳入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资助范围。
  4.设立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2012年5月,为帮助中西部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新生顺利入校,解决路费和校内短期生活费用,国家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专项资金设立了新生入学资助项目。资助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
  5.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2012年9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奖励1万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奖励3.5万人。
  6.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2013年7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纳入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万元,2017年提高至不低于每生每年1.3万元。
  7.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2013年7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中央财政对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确定地方财政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支持力度,制定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8.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2014年,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提高国家助学贷款及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助标准,本专科生由每生每年最高6000元提高至8000元,研究生由每生每年最高6000元提高至12000元。2015年,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扩大贴息范围,延长还款期限,建立还款救助机制。
  (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
  1.完善中职国家助学金
  2007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意见》,提出出台中职国家资助政策,同年6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2015年提高到每生每年2000元。2012年10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调整了国家助学金覆盖范围。2016年12月,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将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2.出台顶岗实习政策
  2007年6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作了规范要求,并规定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2016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从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等方面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进行规范,要求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
  3.出台中职免学费政策
  2009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四部委印发了《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决定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2010年、2012年和2015年,三次扩大免学费覆盖范围,目前90%以上的中职在校学生享受免学费资助。
  4.设立中职国家奖学金
  2019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设立中职教育国家奖学金。根据这一会议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决定自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中职教育国家奖学金制度,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每年奖励2万人。
  (三)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
  1.出台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
  2010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决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明确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2015年提高到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
  2.出台普通高中国家免学费政策
  2016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
  (四)义务教育学生资助
  1.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2007年11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了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将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上调1元,小学生每生每天3元,初中生每生每天4元。2011年,再次将补助标准上调1元,小学生每生每天4元,初中生每生每天5元,学生年均补助标准小学生达到1000元、初中生达到1250元。
  2019年4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
  2.建立免费教科书及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在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中,决定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2007年12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建立部分国家课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同时,提高中央财政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由小学每生每年70元、初中每生每年140元分别提高到小学每生每年90元、初中每生每年180元。
  3.实行城市免费义务教育
  2008年4月,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2008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
  4.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201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正式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中央财政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截至2018年6月,全国共有29个省份(京、津、鲁单独开展了学生供餐项目)1631个县实施了营养改善计划。
  5.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五)学前教育资助
  2011年9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明确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基本原则,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给予资助。
  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要求各地认真落实幼儿资助政策,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
  经过70年的努力,我国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学生资助之路,“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目标基本实现。70年来,学生资助促进了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实现了质的飞跃;促进了人力资源开发水平持续提升,在推动我国从人口大国迈向人力资源大国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帮助有学龄子女贫困家庭快速脱贫、稳定脱贫、高质量脱贫,在扶贫脱贫工作中作出了重要贡献。70年来,学生资助取得了显著成就,谱写出一曲保民生、暖民心、促发展的民生乐章,彰显了我国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进入新时代,我国学生资助工作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新中国70年学生资助成效显著
促进教育公平  助力全面小康
——刊载于《人民日报》(2019年9月25日)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7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70年来,党和国家始终坚持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始终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问题。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学生资助不仅促进了教育公平、社会公平,促进了教育事业快速发展,而且在人力资源开发、扶贫脱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新中国成立70年,是学生资助促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70年
  学生资助助力新中国教育事业迅速兴起。新中国建立后百废待兴,为推进教育事业快速起步,面对经济基础极度薄弱、人民生活水平极度低下的现状,我国创立了社会主义学生资助制度。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前,先后实行了供给制、人民助学金、学杂费减免等资助政策,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上学提供了一定保障,充分调动了人民群众主动送子女接受教育的积极性。从1949年到1978年,我国学前教育毛入学率从不足0.4%提高到10.6%,小学净入学率从20%提高到94%,初中阶段毛入学率从3.1%提高到66.4%,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从1.1%提高到35.1%,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从0.26%提高到2.7%。
  学生资助推动了我国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我国教育事业迎来了新的快速发展时期。在经济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党和国家始终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这个时期,资助政策有了一定调整,受助人数仍然较大幅度增长,使更多的孩子能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为普及义务教育和扩大非义务教育发展规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从上世纪80年代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教育支付能力来看,没有国家资助,教育优先发展就很难落到实处,教育规模就很难实现快速扩大。
  学生资助促进教育公平实现了质的飞跃。进入新世纪,党和国家更加重视社会公平和教育公平,把学生资助作为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不断出台和完善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决心和力度前所未有。即使面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的经济下行压力,党和政府仍然向社会庄严承诺:无论遇到多么大的困难,国家促进教育公平的决心不会改变,扶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措施不会改变,保障每一个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承诺不会改变。党的十八大后,国家对学生资助政策出台和完善的速度进一步加快,财政投入进一步快速增加。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现了各个教育阶段全覆盖、公办民办学校全覆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在制度上基本保障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使教育公平这一崇高理念落地生根。
  新中国成立70年,是学生资助促进人力资源开发水平不断提升的70年
  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70年来,我国实现了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转变,正在跨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回顾70年来的发展历程,学生资助对提升我国人力资源开发水平产生了重要影响。
  学生资助促进了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显著提升。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人口文化程度很低,全国80%的人口都是文盲,适龄儿童小学入学率不足20%。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通过实施国家资助保障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完成学业,使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有了质的飞跃。1964年至2018年,全国6岁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从2.92年提高到9.26年;高中及以上受教育程度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从1.7%提高到29.3%;大专及以上受教育程度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从0.4%提高到13.0%;文盲率由33.6%下降到4.9%。
  学生资助促进了学生身体素质全面增强。从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行的供给制、人民助学金制度,到改革开放后国家逐步实施的助学金、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多项资助政策,基本保证了在校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营养需求,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11年国家启动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普遍改善了农村地区学生(儿童)的营养结构。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7年跟踪监测,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男、女生各年龄段的平均身高比2012年增长1.9厘米和2.0厘米,平均体重增加1.3千克和1.4千克。
  学生资助促进了我国人才结构不断优化。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学生资助政策在突出助困的基础上,兼顾了导向功能。如1955年我国全面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时,对国家急需专业学生,在资助范围和标准上都给予倾斜。1986年人民助学金改革为奖学金和贷学金后,设立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专项用于资助特殊专业和到艰苦地区行业工作的学生。2007年以后,我国出台了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免(公)费师范生、服义务兵役学生教育资助、中职学生资助等一系列引导性资助政策,有效改善了我国的教育结构和人力资源结构,吸引了一大批优秀人才流向特殊行业、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单位,满足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70年,是学生资助助力扶贫脱贫不断推进的70年
  70年来,从奋力解决温饱、大力加强扶贫开发,到全面脱贫攻坚,我国扶贫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回顾70年的发展历程,学生资助在助力扶贫开发和脱贫攻坚中作出了重要贡献。
  学生资助帮助有学龄子女贫困家庭尽快脱贫。新中国成立时一穷二白,人民生活处于极端贫困状态。1949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44元;到1978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仅仅增长到134元。对于有子女就学的贫困家庭而言,即便是承担少量学费和生活费,也会带来不小的经济压力,从而加重贫困程度和增加脱贫难度。通过学生资助解决这些贫困人群子女的上学费用问题,既减轻贫困家庭的经济负担,也有利于他们集中精力发展生产,有利于他们改善生活状况、减轻贫困程度和摆脱贫困。
  学生资助帮助有学龄子女贫困家庭稳定脱贫、高质量脱贫。上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以救济式扶贫为主,培养一人、脱贫一户是这一时期稳定脱贫人群的主要特点。80年代中期实行扶贫开发以后,更加重视提高贫困人口的科技文化素质和自我发展能力,治穷先治愚、治愚抓教育成为当时的共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扶贫与“扶智”“扶志”相结合,成为脱贫攻坚的治本良方和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治本之策。贫困家庭子女接受教育离不开学生资助政策的支持和保障。学生资助通过帮助贫困家庭子女接受教育、顺利完成学业,提高他们的科技文化素质,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提升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带动整个家庭稳定脱贫和高质量脱贫。
  学生资助有效帮助巩固脱贫成果。我国自1986年开始实施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的农村扶贫开发以来,把扶贫脱贫、巩固脱贫成果和防止新的贫困现象发生有机结合、整体推进。不论是贫困人群还是低收入群体,他们的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都较弱,彻底摆脱贫困的基础不够牢固,如果他们的子女上学缺乏有效资助,就很可能会产生新的贫困问题。我国学生资助政策不仅重视资助贫困人群子女,而且重视资助刚刚脱贫人群和低收入群体子女。通过国家学生资助,减轻他们的教育支出压力,有效防止他们返贫或致贫。同时,各学段学生均可获得资助,提高了贫困家庭学生升学信心,为完成控辍保学这一脱贫攻坚硬任务奠定了良好基础。
  进入新时代,我国学生资助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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